关于进一步明确不动产地籍调查
有关问题的公告
为进一步推进不动产地籍调查(原权籍调查)工作规范化、标准化,切实保障不动产登记平稳高效运行,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:
一、具备相应资质的地籍调查单位,可以在我市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,当事人应自行委托,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调查单位,政府出资开展地籍调查的,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地籍调查机构(2023、2024年中标单位:广东联合金地不动产评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)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不得违规收取测绘费、配图费、落宗费等额外费用。
二、目前,我市对市辖浈江、武江两区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补充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的项目,已明确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,具体项目内容为:
1.已完成首次登记的不动产因不动产界址、范围发生变化,而需开展地籍调查(不含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)的房屋、土地、农经权。
2.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权首次登记;
三、如发现政府采购服务的中标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服务工作中,有违规收取业主费用的,可向我中心投诉:(0751)8109316。
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3年11月17日
关于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问题的公告.pdf